一. 海外債務催收的注意事項
1. 訴訟時效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有關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四年,但外國的訴訟時效因國而異。如果在上述訴訟時效內債權人不主張債權,在法律上的勝訴權就將歸于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超過了訴訟時效再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對于已經發生的應收款,在協商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適宜訴訟的,一定要及時起訴。暫不宜起訴的,也要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書面證據。
2. 債務人的工商登記情況
工商登記是一個企業設立、變更、終止情況的真實記載。要查清楚債務人的開辦單位或股東出資的情況,核實注冊資金(財務上叫實收資本)到位了沒有。如果股東或開辦單位出資不實,應以虛假出資額或抽逃出資額為限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法人,如果注冊資本的出資沒有達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開辦單位應對其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我們可以將股東或開辦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對債權人而言,多了一個還款保障。即使我們沒有債務人注冊資本不到位的確鑿證據,但只要有初步證據,就可以一并起訴股東或開辦單位。3. 債務人的資產狀況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的資產狀況通過各種方式、手段摸清、排查,以便訴訟程序中提交給法院查封、凍結。訴訟程序中,債務人對外投資的股權也是可以查封、拍賣的。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債務人的應收款,如果我們有確鑿證據證實,在訴訟程序中也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對外債權,由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我們清償債務,在法律上叫代位執行。對于債務人的資產,容易忽略的還有其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這些都可以查封、拍賣。二. 海外債務催收的主要方法
1. 商務方法
1.1 電話催收付款。電話催款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專業知識,比如合同、付款條件、供應商和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等;二是談話技巧,比如溝通的語氣、節奏的把握等。1.2 信函催收付款。采用信函進行催帳是非常正式的,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訴訟時效中斷非常有效的證據。
1.3 索要確認函和書面付款計劃。書面確認和付款計劃比較正式,能給客戶留下比較深刻的印象。另外,書面確認和付款計劃對于日后通過法律或其他嚴厲手段追收欠款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1.4 商業懲罰措施。包括:一是停止供貨。停止供貨不僅是一項商業懲罰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風險的一種手段。二是對逾期帳款收取利息,逾期帳款利息銷售合同中一般都規定有延期付款的利息,供應商有權收取。
2. 法律方法
2.1 委托專業機構(如律所)進行追收。供應商把逾期帳款委托給律師追收是一種商業性的懲罰措施,同時也是供應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2.2 訴前證據準備。首先,要確認債務人的投訴已經解決,避免在法庭上面臨債務人的反訴請求。其次,要確認債務人有足夠資產清償債務,否則即使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也無法執行。
3.訴訟財產保全。對被告的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是保證判決能夠迅速執行的重要方式。但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時,需要向法院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